烟台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
烟师院字〔2004〕78号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,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,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,保障我校教学、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严格考勤制度是加强管理、从严治校的需要,是教职工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、业绩考核、岗位聘任、解聘、晋级、调整工资、发放岗位津贴等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第三条考勤的主要内容是考查教职工遵守作息制度的情况,包括迟到、早退、请假、超假、销假、旷工等。
第四条各单位要加强管理,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,并安排专人负责考勤及办理考勤的相关手续。
第五条各单位要如实填写《教职工考勤表》,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。
第六条考勤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。对发生瞒报、漏报、迟报的单位,将追究分管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。因单位误报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,由分管负责人向当事人追要;一个月内追交不回的,学校将从分管负责人和考勤员校内岗位津贴中补扣。
第二章 请假制度
第七条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,请假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履行请假手续,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,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,方可休假。
第八条事假
(一)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需离开工作岗位的,可请事假。
(二)办理事假手续:请事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5天以内的,由所在单位领导准假;5天及以上的,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填写《请假条》,报人事处,按职工管理权限审批后,方可休假。
(三)事假期间工资、校内岗位津贴的处理
1.工资的处理: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,从第16天起按请假天数扣发全额工资。
2.校内岗位津贴的处理:每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,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。
第九条病假
(一)教职工因病经校医院医生诊断(急诊除外)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。
(二)请病假手续:请病假需持医生诊断书、病假证明,经校医院院长审核属实后向所在单位申请病假。所在单位领导可根据其病情和本单位情况批准其休假天数,填写《请假条》,附校医院院长签字的诊断书、病假证明报人事处备案。急诊的教职工,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,待病情缓解时,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。
(三)病假期间工资、校内岗位津贴的处理
1.工资的处理: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,工资照发;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,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,不满10年的,发原工资的90%;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发原工资的80%,不满10年的,发原工资的70%。
2.校内岗位津贴的处理:每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,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。
3.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,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。
4.教职工因病住院的医疗费报销标准按《教职工医疗改革实施办法》(烟师院字〔2003〕107号)执行。
(四)教职工1年内累计病假满6个月属长病假,长病假人员要定期到校医院复查身体,病假每满6个月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到人事处备案。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,学校将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。
(五)凡患传染性疾病、精神病及休长病假人员病愈后,须持医院出据的健康诊断证明,经校医院院长审核,本单位领导同意,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恢复工作。试工期2个月,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者,病假时间连续计算。
第十条探亲假
(一)凡在我校工作满1年的正式教职工,与配偶或父母任一方都不住在同一城市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享受探亲假,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。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探亲的,均按事假处理。
(二)探亲路费的报销
1.教职工的探亲路费,需由本人填写《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申请表》,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后报销。
2.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年全额报销一次往返路费。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按规定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,即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%以内部分,由本人自理,超出部分给予报销。
(三)教职工出国(境)探亲的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。
第十一条婚假
教职工结婚,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(男年满25周岁,女年满23周岁)的初婚者,给予婚假18天;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晚婚条件者,给予婚假3天;重新组合的家庭,初婚且符合晚婚的一方,给婚假18天,非初婚的一方,给予婚假3天。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,并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。
(二)婚假期间工资、校内岗位津贴照发。
第十二条产假
(一)女教职工生育可休产假90天(含产前假15天);符合晚育条件(指满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),产后领取《独生子女证》者,可增加产假60天,并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;如遇难产,凭医院证明,可增加产假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(二)女教职工按计划怀孕,因故意外流产者,根据医院和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,给予一定的假期。其中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30天;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。
(三)女教职工按计划怀孕,需保胎休息者,凭医院证明,按病假处理。
(四)教职工产后10天内所在单位必须报人事处备案,产假期满按时到人事处销假。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,需按病假办理相关手续,有关待遇同病假。
(五)产假期间工资照发,计划内生育且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分娩的,其检查费、接生费、手术费、住院费和药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,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及一切福利。
(六)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每天给予哺乳时间1小时(不含往返途中时间)。
(七)因避孕失败实施第一次人工流产者,给予产假14天。
(八)专职从事教学的女教师其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则可以顺延产假期。
第十三条丧假
教职工直系亲属(指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、岳父母、公婆)死亡,给予丧假3天,往返路程时间另计。丧假期间工资、岗位津贴照发。
第十四条工伤假
教职工因工负伤,所在单位必须在2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。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,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可休工伤假。伤愈后又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者凭校医院证明,仍按工伤处理;又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者,按病假处理。工伤假期间工资、岗位津贴照发。
第三章 旷工及其处理
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:
(一)未办理请假手续,或虽请假未经批准,擅自离岗者;
(二)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逾期不到岗者;
(三)虽已办理请假手续但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;
(四)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,或出国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,逾期未归者;
(五)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办理任何手续,逾期未归者;
(六)因打架斗殴而耽误上班者,或由此导致伤、残休息者;
(七)按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及以上或不参加理论学习、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人员,以及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课一次(2节课),按旷工半天处理;
(八)不服从组织调动,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;
(九)自主创业、借用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,而又不回校上班者;
第十六条旷工人员的处理
(一)每月旷工半天以上扣发当月考勤奖,不享受当月校内岗位津贴。旷工累计每满2天,扣发2个月校内岗位津贴,旷工10天及以上,全年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。
(二)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及其以上者,按照《烟台师范学院关于对教职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暂行规定》(烟师院字〔2003〕106号)办理。
第四章附则
第十七条各类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。
第十八条见习期间请事假、病假、产假的见习期需要顺延。
第十九条一年内病事假合并满15天的扣发1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。
第二十条一月内请病、事假累计5天以上,不发当月考勤奖。
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。